吴江区全民防实时要素管理平台建设(三期)项目更正公告
苏州市,更正公告,吴江区全民防实时要素管理平台建设(三期)项目更正公告,招标单位: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,代理机构: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,发布时间:2026-10-29
公告信息
- 发布时间
- 2026-10-29 00:00
- 来源站点
-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
- 项目名称
- 吴江区全民防实时要素管理平台建设(三期)项目更正公告
- 招标单位
- 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
- 代理机构
-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
公告内容摘要
一、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:JSZC-320509-JZCG-C2026-004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:吴江区全民防实时要素管理平台建设(三期)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:2026-10-28 二、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: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: 第五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中 “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,不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。” 更正为: “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 根据财政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“财库〔2020〕46号” 关于印发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的通知、苏州市财政局、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意见“苏财购〔2022〕16号”关于印发《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》的通知规定,对属于小型、微型企业的投标人给予评审优惠: (1)在服务采购项目中,服务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,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,对其报价给予20%的扣除,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。 服务类项目中投标人若使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(如退休人员),将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。 (2)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签署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。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的,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。 (3)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“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通知” (4)以上规定未尽事项,按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、《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》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。 注:①填报“中小企业声明函”需严格按“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通知”中的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进行。 ②若投标人提供的 “中小企业声明函”(见第三章格式)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,按“政府采购法”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。 5、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…